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1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五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五所載,與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5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5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如附表編號5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減刑條件,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已減刑之罪,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5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5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
4之罪,經本院於96年8月9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91號裁定各減刑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載,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1年3月,有前開本院刑事裁定1紙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其犯如附表編號5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已減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4年5月27日│94年3月2日至95年3月2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1506│1506│├───┼───┼─────────────┼─────────────┤││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上易│上易│││號├─┼─────────────┼─────────────┤│事││號│2775│2775││├─┼─┼─────────────┼─────────────┤│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8│8│││期├─┼─────────────┼─────────────┤│││日│1│1│├───┼─┴─┼─────────────┼─────────────┤││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95│95││確│案├─┼─────────────┼─────────────┤│││字│上易│上易││定│號├─┼─────────────┼─────────────┤│││號│2775│2775││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9│9│││期├─┼─────────────┼─────────────┤│││日│11│11│├───┴─┴─┼─────────────┼─────────────┤│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士林地檢95年度執字第3065號│士林地檢95年度執字第3065號│└───────┴─────────────┴─────────────┘┌───────┬─────────────┬─────────────┐│編號│3│4│├───────┼─────────────┼─────────────┤│罪名│詐欺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2月28日│94年8月9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案├───┼─────────────┼─────────────┤│年│字│偵緝│偵││號├───┼─────────────┼─────────────┤│度│號│927│21672│├───┼───┼─────────────┼─────────────┤││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簡│易│││號├─┼─────────────┼─────────────┤│事││號│284│691││├─┼─┼─────────────┼─────────────┤│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6│7│││期├─┼─────────────┼─────────────┤│││日│23│31│├───┼─┴─┼─────────────┼─────────────┤││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95│95││確│案├─┼─────────────┼─────────────┤│││字│簡│易││定│號├─┼─────────────┼─────────────┤│││號│284│691││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7│11│││期├─┼─────────────┼─────────────┤│││日│24│16│├───┴─┴─┼─────────────┼─────────────┤│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士林地檢95年度執字第3971號│士林地檢95年度執助字第1400││││號│└───────┴─────────────┴─────────────┘┌───────┬───────────────────────────┐│編號│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6月10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案├───┼───────────────────────────┤│年│字│毒偵││號├───┼───────────────────────────┤│度│號│1374│├───┼───┼───────────────────────────┤││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年│95│││案├─┼───────────────────────────┤│後││字│訴│││號├─┼───────────────────────────┤│事││號│1252││├─┼─┼───────────────────────────┤│實│判│年│96│││決├─┼───────────────────────────┤│審│日│月│1│││期├─┼───────────────────────────┤│││日│11│├───┼─┴─┼───────────────────────────┤││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95││確│案├─┼───────────────────────────┤│││字│訴││定│號├─┼───────────────────────────┤│││號│1252││日├─┼─┼───────────────────────────┤││確│年│96││期│定├─┼───────────────────────────┤││日│月│2│││期├─┼───────────────────────────┤│││日│5│├───┴─┴─┼───────────────────────────┤│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士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30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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