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260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該項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表:
┌───────────┬──────────────┐│未繳本金金額(新台幣)│每月應繳違約金金額(新台幣)│├───────────┼──────────────┤│60,000元以下│450元│├───────────┼──────────────┤│60,001元至100,000元│600元│├───────────┼──────────────┤│100,001元以上│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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