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再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再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九八八號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九八八號案件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案件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再審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駁回其聲請,又再審聲請既予駁回,則其停止執行之聲請亦屬無據,應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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