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七三號
原告戊○○
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被告台中市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八一二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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