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再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再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聲請再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九九號
再審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六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確定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二一八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七、一一七四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開始再審。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查聲請人上述各節,均屬實在,有聲請人提出上開甲○○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確定判決正本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四八號刑事判決正本,併前開案卷可稽,核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相符,應認有再審之理由,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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