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5年度東小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小字第156號
原   告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JACINTOLEONORAONGSING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檢具相關資料補正被告JACI
NTOLEONORAONGSING之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
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
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JACINTOLEONORAONGSING為外國人,且據
起訴狀所稱被告JACINTOLEONORAONGSING已自其前工作處
所即臺東縣○○鄉○○村00鄰○○000號遷移,現已所在不
明,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開
事項並檢具相關證明方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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