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30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訴訟代理人 葉吉泰
被 告 宸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珮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捌
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