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王鴻生
劉美杏 被告 胡慧芬
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 陳秋純 住桃園縣楊梅市○○里○○街○○○號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