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隆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街○○○巷○○弄○號(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隆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隆信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
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
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隆信因詐欺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分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之規定,諭知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論適用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均無不同,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受刑人林隆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3日│100年12月28日│100年1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8號│毒偵字第828號│偵字第465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易字第││事││2631號│1205號│350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7日│101年9月20日│101年12月2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易字第││判││2507號│5847號│350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月6日│101年11月21日│102年1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702號(編│執字第13488號(│執字第1995號(編│││號1至5號定應執│編號1至5號定應│號1至5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執行刑有期徒刑1│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已發監執行│年6月,已發監執│6月,已發監執行│││)│行)│)││││││└────────┴────────┴────────┴────────┘┌────────┬────────┬────────┬────────┐│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21日│100年11月21日│100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654號│偵字第4654號│偵字第2403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3504│101年度易字第350│102年度訴字第││事││號│4號│119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27日│101年12月27日│102年6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3504│101年度易字3504│102年度訴字第││判││號│號│119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月28日│102年1月28日│102年6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995號(編│執字第1702號(編│執字第8619號│││號1至5號定應執│號1至5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已發監執行│6月,已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