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蘇維成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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