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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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交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三七八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五字第裁四0-CY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車號00-0000號汽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九分,經台北縣警察局金山交通分隊逕行舉發,原黃色舉發單所記載之舉發理由為「不緊靠道路右側、併排,惟由舉發照片可知該車非常靠道路右側,亦無併排,後金山分局認舉發單筆誤,在填製違規紅單時,更正為妨礙他車通行(佔用車道),然該車距離中央分格線仍有一大段空間,絕對可以輕易容納同方向他車通行,該處又非紅、黃線,因此並無妨礙交通,亦無佔用車道,為此不服該處分而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八十九年三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九分許,停放在台北縣○○鄉○○路,先經警以不緊靠道路右側、併排,以黃色通知單逕行舉發,後寄送紅色違規通知單時,違規事實改為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之處所停車等情,有黃色通知單、台北縣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Y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違規照片各一張附卷可參。觀之該違規照片,車號00-0000號汽車所停放之位置為雙向各一線車道之道路,該道路之道路邊線緊鄰路邊,並無停車位之設置,而該車停放位置雖僅靠路邊,然其車身一半以上均在車道上,並因該道路單方向僅有一車道,顯然妨礙他車通行無疑。是異議人有前揭違規之事實,甚為明確。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六百元,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聖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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