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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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202號
原告 林正庸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私立仁愛之家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查原告補正其訴之聲明:㈠被告高雄市私立仁愛之家、高雄地方法院應共同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50,000元;㈡ 王敬豪 14,400元債權來自枉法裁判應予撤銷;㈢高雄私立仁愛之家許可證;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經本院向原告確認其補正狀之真意,原告表明其請求係要求被告賠償55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三項為其主張之理由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