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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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255號

原告 王偉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怡 瑱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羅崔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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