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6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02號原告 徐瑋維 被告 何青穗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青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臺北簡易庭法官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