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度訴字第34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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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第六庭

111年度訴字第349號

原告 黃裕雄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 律師

複代理人 郭怡萱 律師

被告國立光復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代表人 李秋嫺 (校長)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昆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聘事件,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49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五、得心證之理由」欄所載「111年6月2日」,應更正為「112年6月2日」;「111年6月3日」,應更正為「112年6月3日」。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洪慕芳

法官 周泰德

法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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