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三四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十五萬九千六百元,及自判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淮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至原告家中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左臉頰瘀
  腫8〤6〤○.3公分之傷害,此部分業經屏東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二
  六號判處被告罰金伍仟元在案。原告因被告之行為受有支出醫療費用新台幣(下
  同)一千一百元、眼鏡修護費用一千六百元損害,另因須請假至法院進行訴訟程
  序,致受有六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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