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三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六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未遂,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
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