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三五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九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貳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擔任六合彩樁腳之期數不多、六合彩賭
博對社會經濟秩序及善良風氣之危害甚大及其事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籌碼兌換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