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字
第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除應增加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八月確定,並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外,又犯罪事實部分有關
「…餘款分十一期給付,每月一期…」等語,應更正為「…餘款分十期給付,每
月一期,第一期至第五期,每期付款五千五百元,第六期至第十期,每期付款三
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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