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三二О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參仟捌佰貳拾參元,折合銀元壹拾參萬柒仟玖佰肆拾壹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參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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