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二О九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前述利息
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陸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與之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起另給付原告按本金金額以日息萬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但不足壹佰元者以壹佰
元計收。茲被告至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止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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