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三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六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未遂,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
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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