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五О號
聲請人即原告 甲○○○住
送達代收人 江明通
相對人即被告 嘉義興產株式會社
右聲請人聲請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任 楊偉聖 律師於甲○○○對住在前嘉義市○○里○○○○路○○○○號之嘉義興產
株式會社提起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之訴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嘉義興產株式會社於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因被無無法
定代理人,如不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恐致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各情,依其所提
出之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