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01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劉復龍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被告 林芙雪
陳朝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複代理人 謝岦峻 律師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1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民事更正狀」(繕本請逕寄對造)。
附註:
⑴原告就訴之聲明第2項有關不當得利金額,及理由欄上開部分
之計算均明顯錯誤,請具狀更正上開部分之確實金額,及其正確之計算式;並就其為何以「系爭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10上限」,作為主張本件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之計算基礎,詳細說明其具體之理由。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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