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訴更(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訴更(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更(四)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孫嘉男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3月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6月6日第1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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