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志雄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
同)101,4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之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