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677號
原 告 王正源
訴訟代理人 高少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釗宏交通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
9,635元(車輛修復費用1,189,635元+交通費140,000元=1,
329,6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
440元外,尚應補繳12,7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