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27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吳信毅
被   告  柳天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元,其中新臺幣玖佰貳拾玖元由被
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黃意雯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事故時,汽車已逾5年耐用年限,依平均法,以汽車
出廠後第5年折舊後之殘值作為修繕零件之殘餘價值)
零件殘價:10,000元÷(5+1)=1,667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附註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
鈑金費用8,100元+烤漆費用10,000元+零件扣除折舊
後之價值1,667元=19,767元。
訴訟費用計算: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320元
合計1,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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