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819號
原   告  薛梅秀
被   告  顧承德
       顧承蕙顧衾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0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該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11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繳納
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
院答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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