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44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張國強
複 代理人  林雅玲
被   告  林美琪
       李懿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柒佰零玖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柒佰零玖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美琪、李懿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林美琪分別於民國100年8月23日及101年4月11日
邀同其配偶即被告李懿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青年
創業貸款各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下稱系爭契約),
並立有借據二紙,約定借款期間分別自100年8月23日起
至106年8月23日止及101年4月11日起至107年4月11
日止,約定借用年限均為6年,借款期間每月為一期,依
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3日及11日平均攤還本息。貸款利息均
依借據第4條約定,按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
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即年率1.375%加年率0.575%即以
年率1.95%計息,不依約清償時,依借據第9條約定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並依第5條第2項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2%計算,並應給付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照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二)詎料被告林美琪對上開二筆債務僅清償至106年4月22日
及同年5月10日止,此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部
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
償,而被告李懿謙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給付
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上揭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2紙(青
年創業貸款專用)、催收/呆帳查詢單、催收款項帳單4紙、
利率資料等為證,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
息及受償數額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
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及證據作何陳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80條第3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故
原告前揭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黃士祐
附表:
┌─────┬────────────────┬─────────────┐
│積欠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年利率│
├─────┼─────────┼──────┼────────┼────┤
││自106年4月23日起至│1.67%│││
││106年5月23日止││無│無│
││││││
│├─────────┼──────┼────────┼────┤
│58,565元│自106年5月24日起至│2.67%│自106年5月24日起│0.267%│
││106年6月11日止││至106年6月11日止││
│├─────────┼──────┼────────┼────┤
││自106年6月12日起至│3.67%│自106年6月12日起│0.367%│
││清償日止││至106年11月24日││
││││止││
│││├────────┼────┤
││││自106年11月25日│0.734%│
││││起至清償日止││
├─────┼─────────┼──────┼────────┼────┤
││自106年5月11日起至│1.67%│無│無│
││106年6月11日止││││
│├─────────┼──────┼────────┼────┤
│160,144元│自106年6月12日起至│3.67%│自106年6月12日起│0.367%│
││清償日止││至106年12月11日││
││││止││
│││├────────┼────┤
││││自106年12月12日│0.734%│
││││起至清償日止││
├─────┼─────────┼──────┼────────┼────┤
│合計│││││
│218,7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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