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埔刑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埔刑簡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隱匿其財產,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