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一五六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原告因請求賠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陸仟零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零貳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零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零壹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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