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金蔴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金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金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98年7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周金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13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又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61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提起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138號上訴駁回確定;復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54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上開各罪由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10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8年7月1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3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月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620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各罪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