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基章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基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基章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於民國96年2月1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0年8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莊基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96年2月16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所載執畢日期為102年8月2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7月3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8月5日(聲請書誤植為8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8620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