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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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春山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春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春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於民國98年12月11日移送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①97年度訴字第475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654號駁回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866號駁回上訴而確定;②98年度訴字第436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343號駁回上訴而確定;③98年度訴緝字347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各罪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1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98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0年12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6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1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4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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