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九0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包(毛重共一‧四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經處分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二十一時許,在台中市原街一五0巷二十號,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三包(毛重共一‧四公克)。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