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25號聲請人天可汗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于禮源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天可汗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並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所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應徵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同時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件:
一、應提出相對人天可汗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清算人呈報就任准予備查之函文。
二、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㈠就相對人之不動產部分,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
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㈡如相對人有其他財產,應就財產類型陳報下列事項:
⒈如有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⒉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⒊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⒋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⒌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⒍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
三、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撤銷登記前之損益表及完整之資產負債表。
四、相對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其中就銀行借款部分,未區分優先債權人及普通債權人,亦未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且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另應就其債務亦未註明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並應提出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再如聲請人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並應請聲請人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則應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五、聲請人應陳報相對人是否有稅捐、罰款未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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