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事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事聲字第197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李昱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8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9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18定有明文。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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