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77號原告 賴南志 訴訟代理人 陳家彥 律師
孫銘豫 律師上列一人之複代理人 謝宗安 律師被告 陳麗琦 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08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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