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31號上訴人 張芳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0,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