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6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1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169號原告 張簡大川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鄭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八年八月十三日所為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3日以原告起訴後逾期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惟查,原告已於108年6月10日補繳完畢,此有原告之郵政匯票一紙在卷可查,故由本院自為裁定廢棄原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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