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50號原告 吳君健 原告 吳聿加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趙鈴玉 人被告 薛嘉淑 訴訟代理人 楊景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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