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966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21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522號107年度審易字第523號107年度審易字第524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5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宏義務辯護人林易志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衣婷 律師(法扶律師)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辯護人欄所載「義務辯護人 李依停 律師」均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李衣婷律師(法扶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辯護人欄關於李衣婷律師姓名及辯護人名稱之記載,顯然有誤,然此文字誤載,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