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金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崇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黃崇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崇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黃崇凱所犯詐欺取財罪是否為共同犯罪,有如主文所示之文字漏載,惟此於本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業已敘明,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從而此部分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曾淑君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