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6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 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周得豪
被 告 盧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
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辯論終
結,並定於108年10月29日下午2時25分宣判,惟本件尚有應
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三、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請求損害賠償金額新臺幣278,563元中,
工資、烤漆、零件各項目分別之金額,及用以證明上開損害
金額之證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