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20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吳美英
       柯洋美
       吳明信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
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吳美英積欠聲請人債務,屆期未為
清償,詎吳美英為免遭強制執行,竟於得繼承其父即被繼承
吳聰明 所遺坐落花蓮縣○○鄉○○段○○○○○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時不為繼承登記,逕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
記與相對人柯洋美所有,柯洋美復將系爭土地贈與其子即相
對人吳明信。相對人間上開脫法行為,顯已侵害聲請人債權
之實現,爰依法請求將上開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
為、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以及上開以贈與為原因之
物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將系爭土地回復為吳美英、柯洋美公
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系爭不動產係坐落花蓮縣卓溪鄉,有系爭土地登記第
二類謄本(地號全部)在卷可憑,是本件應專屬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管轄。綜上,本院無管轄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
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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