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小字第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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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船哥咖啡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6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肆萬捌
仟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