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簡移調字第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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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簡移調字第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4月24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張昭南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肆佰伍拾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
  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
  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湘蓉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湘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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