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小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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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沙小字第16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000000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零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與原告簽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以原告所發之現金卡為工具且開
設相對帳戶循環使用。詎被告在上開還款期限九十六年十二
月十日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⒈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九萬零四百五十一元。
⒉待收利息:零元。
⒊利息計算:
⑴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
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合計一千二百二十
一元。
⑵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
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又依契約書第十四及第十五條約定,原告屢經催討上述款項
,被告均置之不理,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為此起訴請求判決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
㈡被告則以:被告為單親媽媽,又有四名子女須扶養,現無固
定工作,每月打工收入僅約七千元左右。被告向原告借款七
萬元,於九十五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以十年無息清償,每月
應繳付九千六百零九元,惟至九十六年十月,被告無力清償
,且不知原告銀行之利息持續在循環,還了二十個月並未減
少欠款餘額,被告願意清償上開借款,希望原告能同意被告
以七萬元無息分期清償等語置辯。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華南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書及貸還款交易明細表各一份為證,被告固辯稱僅向
原告借款七萬元云云,惟與原告所提出之貸還款明細表不符
,其復未就原告上開貸還款明細有何錯誤提出任何證據以實
其說,其所辯自難採信。另被告固請求分期償還欠款等情,
惟未見被告提出任何具體可行之還款計畫,其請求自難憑採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㈢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一千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㈣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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