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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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
31日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244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壹佰零
陸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瑞鴻